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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提升衡阳高新区软件及信息服务业的支撑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国家级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现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湖南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及衡阳市人民政府《衡阳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衡办[2017]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在衡阳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一核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信息安全、数字创意、智慧城市、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集成电路设计等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经高新区认定,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及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其他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第四条 申报企业须遵守高新区园区管理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园区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五条 对新入驻高新区且软件业务收入占比50%以上的软件业企业(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按自用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单个企业(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租赁办公用房按自用面积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50人(含)以上(以缴纳社保的人数为准)按照30元/平方米/月,专业技术人员50人以下(以缴纳社保的人数为准)按照20元/平方米/月,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价格全额补贴。
第六条 对全球500强的软件企业或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在衡阳高新区按市场价值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附属食堂、车库、仓库)和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租赁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附属食堂、车库、仓库)和3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机构享受奖励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最高1万平方米。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面向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集成电路、区块链等领域的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两年内实际投入(新购置设备、仪器与电脑,不包括空调、桌椅等办公设备,下同)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给予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使用云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数字化基础设施,对企业专线宽带租用、云服务租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使用等数字基础设施使用费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60%予以补贴,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第八条 对落户两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以上且在职缴纳的社保员工数达到15人以上的,按其申报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6%奖励给其在高新区内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 100万元;对落户两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在职缴纳的社保员工数达到30人
以上的,按其申报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6%奖励给其在高新区内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晋级补差。
第九条 对首次入选全国“全国软件百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级立项及资金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国家扶持资金额度20-30%的配套支持。
对新获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与湖南省软件业协会开展“双软”认定,对首次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奖励2万元,认定为软件产品的奖励1000元。
第十条 对年度研发投入首次突破2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按企业研发经费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研发费用额度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其年度研发费用新增部分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首次来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就业的行业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或创业团队,在享受市级人才政策补贴同等条件下,高新区再按1:1进行配套。以上人才认定条件,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实施。
对入驻软件业企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软件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实缴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与全额奖励。对单个企业(机构)首次年度连续在高新区内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达50人、100人、300人、500人、1000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40万、100万、200万、5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并对企业用于衡阳本地项目建设的专项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对于企业一次性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内的,给予其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30%的贷款贴息;对于企业一次性贷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其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50%以内的贷款贴息。每家企业贷款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举办行业性竞赛、产业大会、产业论坛、产业文化等营造发展环境和培育市场氛围的活动。对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可的,按照奖金或场地租金的3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书面承诺5年内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地址不从衡阳高新区迁出,享受奖励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出售、不出租、不转租、不改变用途。原则上企业享受奖励、补贴资金不超过5年内企业对高新区纳税贡献(地方留存)。
第十五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的,须全额退回奖励所得。拒不退回的,高新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奖励与补助资金,相关业务办理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非法拖欠员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停止享受一切政策奖励,并追回已享受的奖励,由于违规违法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企业自行负责,衡阳高新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企业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若与衡阳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属同类型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九条 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衡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一年。衡阳高新区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