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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取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 |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省重点建设交通项目按1.5%合同金额交存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单位(房屋及市政项目)或施工企业(交通、水利项目)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向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四部门确定的银行账户交存 | 一、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确认并查处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 二、人社局下达划支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通知,并告知相关部门 三、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划支保证金支付农民工报酬。 四、劳动监察机构对补存责任单位下达补存通知 四、人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向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出具具返还提取保证金证明 五、开户银行返还保证金本息 六、市级人社部门半年向省人社部门上报保证金专户收支情况 七、人社局牵头开展专项检查 八、保证金专户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保证金管理工作中,不按职责要求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