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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拟订高新区自然资源管理相关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配合开展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
3.协助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高新区土地权属的确定和争议的调查处理。
4.负责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职责。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高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债表编制、价值评估和所属相关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5.协助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协助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工作,落实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政策措施。承担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用地供地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权属分割转让审批、划拨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闲置土地处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等工作。
6.负责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贯彻执行主体功能区战略和相关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组织编制和修改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规划实施评估。组织编制城市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美丽乡村建设等规划。负责高新区内工业、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绿化、给水、排气、燃气、电力、电信、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设施、村民建房及拆迁安置房等项目的规划条件审核以及规划的审批和管理,并承担相关规划和国土核验。负责出具既有住房加装电梯项目的规划意见。负责其他项目规划的初审,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7.协助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办高新区用地报批、土地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用途转用及临时用地审批工作。负责高新区内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出具选址意见。
8.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9.负责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落实高新区“田长制”,承担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协助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相关工作。
10.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管理高新区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巡查、核查、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11.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和权限内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及其地质资料管理。负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其引发的地面沉降的监督管理。
12.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配合基础测绘及测绘行业管理,承担测绘信息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地图市场管理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督管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13.负责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14.协助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根据省、市授权或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的安排,负责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的动态巡查、制止和查处工作。负责辖区内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工作。
15.完成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