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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评审效率,保证评审质量,规范评审行为,节约政府投资,促进建设项目技术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范围为纳入高新区财政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其他费。
第三条 本指南针对高新区常见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编制,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及隧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四条 本指南所有费用标准均为含税金额且为最高限价。
第五条 本指南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或相关费用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指南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 本指南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地形图测绘、工程测量费
1.计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督促落实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2.计费标准: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计取后打5折,计价格[2002]10号文件中未涵盖项目按照《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计取后打4.5折,其中工程竣工测量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30%执行。
第三章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技术咨询费
1.计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 841号)。
2.计费标准:以测绘成果报告书上确认的项目总面积(不仅指林地)为计费单位,按每平方米0.50元计收。湘发改价服 [2014]841号文件中提及的线状工程不上浮。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提供方案设计的。
1.计费依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及《湖南省物价局省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价房〔2000〕95号)文件。
2.计费标准:3000万元以上项目梯度折扣计费,3000万元以下(含)项目按湘价房〔2000〕9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60%执行。
3.计算公式:可研编制费=收费基准价×工程复杂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折扣率
其中,计费基数为建设项目估算投资(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估算投资额)。
工程复杂调整系数统一取1.0,不再具体细分;道路工程、交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景观工程行业调整系数取0.7,房建工程行业调整系数取0.8,水利工程行业调整系数取1.2。
①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具体取费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计算所得金额折扣计取:
折扣率及收费基准价依下表,其中收费基准价按项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采用插入法计算:
估算投资额 | 0.3-1亿元 | 1-5亿元 | 5-10亿元 | 10-50亿元 |
可研编制收费基准价 | 12-28万元 | 28-75万元 | 75-110万元 | 110-200万元 |
对应折扣率 | 0.5 | 0.45 | 0.4 | 0.3 |
3.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②3000万元以下(含)项目按湘价房〔2000〕9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60%执行:
收费基准价依下表,按项目投资估算额,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所得:
估算投资额 | 500万元以下 | 500-1500万元 | 1500-3000万元 |
可研编制收费基准价 | 0.8-1.6万元 | 1.6-2.4万元 | 2.4-3.5万元 |
对应折扣率 | 0.6 | 0.6 | 0.6 |
备注: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不提供方案设计的。
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依下表计取,不再进行折扣计费。
投资估算 | 5000万元以下 | 5000万-1亿 | 1亿-5亿 | 5亿-10亿 | 10亿以上 |
可研编制费 | 1.6-3.2万元 | 3.2-4.8万元 | 6.5-8.5万元 | 8.5-11万元 | 11万元 |
备注: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依下表计取,不再进行折扣计费。
估算投资额 | 3000万元及以下 | 3000万元以上 |
可研编制费 | 0.9万元 | 1.5万元 |
第五章 节能评估报告编制费
1.计费依据:参照可研评估,即《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计算。
2.计费标准:具体取费按文件计算所得金额的5折计取。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编制费
(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含大纲)编制费。
1.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予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2.计费标准:梯度折扣计取。
3.计算公式:编制费=收费基准价×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折扣率
其中,计费基数为建设项目估算投资(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估算投资额)。
折扣率及收费基准价依下表,其中收费基准价按照项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所得:
项目估算投资额 | 0-0.3亿元 | 0.3-2亿 | 2-5亿 | 5-10亿 | 10-50亿 | 50-100亿 |
编制环评报告书(含大纲) | 5-6万元 | 6-15万元 | 15-22.5万元 | 22.5-35万元 | 35-75万元 | 75-110万元 |
对应折扣率 | 0.5 | 0.5 | 0.5 | 0.45 | 0.45 | 0.45 |
备注:①为保证取费的严谨性,按照上表进行取费计算时,若本区间估算投资额对应计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费高于上一级区间估算投资额下限值对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费,则按上一级区间估算投资额下限值对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费计取。
②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4.其中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敏感取1.2,不敏感取0.8;市政、交通、道路、园林工程行业调整系数取1.0,房建工程行业调整系数取0.6,水利工程行业调整系数取1.1。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计费依据:《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2.计费标准:按文件计算所得(不打折)
3.计算公式:编制费=收费基准价×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
其中,计费基数为建设项目估算投资(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估算投资额)。
收费基准价依下表按照项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所得:
项目投资估算额 | 0-0.3亿元(含) | 0.3-2亿元(含) | 2亿元以上 |
编制环评报告表 | 0.8-1.6万元 | 1.6-2.4万元 | 2.4-3.5万元 |
4.其中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敏感取1.2,不敏感取0.8;市政、交通、道路、园林工程行业调整系数取1.0,房建工程行业调整系数取0.6,水利工程行业调整系数取1.1。
第七章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编制费
凡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计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3〕134号)。
2.计费标准:按照文件计算后,根据编制单位资质分级折扣计取,折扣标准如下表:
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 甲级 | 乙级 |
折扣率 | 0.4 | 0.3 |
3.计算公式:编制费=收费基准价×行业调整系数×折扣率
其中,计费基数为建设项目估算投资(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估算投资额)中的主体工程土建投资。
收费基准价依下表按照项目估算投资额中的主体工程土建投资额计取:
收 费 项 目 | 收 费 标 准 |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 编制费(万元) |
0.3及以下 | 15 | |
0.3-0.5(含,下同) | 20 | |
0.5-1.0 | 25 | |
1.0-2.0 | 32 | |
2.0-3.0 | 40 | |
3.0-4.0 | 44 | |
4.0-5.0 | 50 | |
5.0-6.0 | 54 | |
6.0-7.0 | 58 | |
7.0-8.0 | 62 | |
8.0-9.0 | 66 | |
9.0-10.0 | 70 | |
10.0-20.0 | 80 | |
20.0-30.0 | 90 | |
30.0-40.0 | 100 | |
40.0-50.0 | 110 | |
50及以上 | 按0.022%计列 |
4.其中行业调整系数,农业林业工程取0.7,建筑市政工程取0.8.交通工程取1.0,水利电力工程取1.0。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统一按2万元/个计取。
第八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
1.计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督促落实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2.计费标准:依照文件计取。
收 费 项 目 | 收 费 标 准 | 备 注 |
建设用地 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 | 1.三级评估为基本价格: 线性工程类,按公里分段累进计费:5.0及以下为3.6万元;5.0以上-10.0为4.32万元;10.0以上-20.0为5.76万元;20.0以上-30.0为7.2万元;30.0以上每递增1公里增加收费2160元; 非线性工程类,按平方公里分段累进计费:0.04及以下为1.44万元;0.04以上-0.1为2.88万元;0.1以上-0.5为4.32万元;0.5以上-1.0为5.76万元;1.0以上-2.0为7.2万元,2.0以上每递增1平方公里增加收费2.88万元。 2.二级评估按基本价格乘以1.2系数收费;一级评估按基本价格乘以1.4系数收费。 | 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仅限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国家重要建设项目;在规划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危险性大---中等的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 2.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强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 3.对地质灾害不易发区的国家重要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基本价格取费。 4.线性工程是指公路、铁路、轨道、输变电线路、水渠工程、管网工程等工程,其他工程则为非线性工程。 |
第九章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
1.计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3〕134号)。
2.计费标准:按文件计算后5折计取。
3.计算公式:编制费=收费基准价×修正系数×0.5
其中,计费基数为建设项目估算投资(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估算投资额)中的单项涉河工程土建投资。
收费基准价依下表按照项目估算投资额中的单项涉河工程土建投资额计取:
收费项目 | 收 费 标 准 | |
涉河工程防洪评价 报告编制 | 单项涉河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 编制费(万元) |
0.1及以下 | 15 | |
0.1-0.5(含,下同) | 20 | |
0.5-1.0 | 25 | |
1.0-2.0 | 30 | |
2.0-3.0 | 35 | |
3.0-4.0 | 40 | |
4.0-5.0 | 50 | |
5.0-8.0 | 55 | |
8.0-10.0 | 60 | |
10及以上 | 按0.6‰计列 |
4.修正系数,涉湘江干流河道取1.3,涉敏感支流及主要一级支流取1.2,涉一般一级支流取1.1,涉其他河流取1.0.
5.本费用不包括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费用。
6.单项涉河工程估算投资额,是指建设项目中每一个涉河工程,分别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比如某高速公路项目有多座跨河桥梁,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应先根据每一座跨河桥梁的估算投资额计算相应的报告编制费,多座跨河桥梁的报告编制费相加即是该高速公路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总编制费。
第十章 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费
1.计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1〕18号)及《湖南省公共卫生环境检测行业协会指导性收费标准》。
2.计费标准:按照文件5折计取。
第十一章 规划设计收费
1.计费依据:《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湘规学字〔2013〕08号)、《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收费参考方案》(2019年11月)。
2.计费标准:一般根据《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收费参考方案》(2019年11月)文件计算出标准值后,按8折取费。若《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收费参考方案》(2019年11月)文件无相应取费标准则根据湘规学字〔2013〕08号文件计算出标准值后,按5折取费。
第十二章 地勘费
1.计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1号)。
2.计费标准:勘察费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以元/米为单位进行工程结算。该费用已包含进行地质勘察所需的一切费用。
如勘察人在未征地拆迁的场地作业,每个钻孔按230元/孔的青苗补偿和协调费用计算;在已征地拆迁的场地进行作业,则无相应的青苗补偿和协调费。
3.具体综合单价如下(单位:元/米):
工程类别 | 房建工程 | 线性工程 | 桥梁工程 |
价格 | 85 | 120 | 130 |
第十三章 文物调勘、勘探费
1.计费依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2.计费标准:(1)调查费按1000元/km2。(2)普探定额人工消耗量按0.06~0.08工日/m2计算。(3)重点勘探定额人工消耗量按0.8~1.2工日/m2计算。(4)人工工资单价根据《关于发布201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计算。
如勘察人在未征地拆迁的场地作业,每个钻孔按230元/孔的青苗补偿和协调费用计算;在已征地拆迁的场地进行作业,则无相应的青苗补偿和协调费。
第十四章 设计费
1.计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1(计价格〔2002〕10号)、《绿色建筑项目咨询及标识评价服务取费标准(试行)》(湘建科协绿〔2018〕2号)。
2.计费标准:
(1)设计费用以批复的工程概算金额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取费基数,按文件计算所得金额5折计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设计费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十其他设计收费)×0.5
其中,道路工程专业调整系数为0.9,房建工程为1.0。其他调整系数详见《计价格〔2002〕10号》
(2)绿色建筑项目咨询及标识评价服务取费根据湘建科协绿〔2018〕2号文件计算出标准值后,按5折取费。
(3)绿色建筑设计费根据绿色建筑星级以施工图设计费为基数按比例计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星以施工图设计费为基准加收5%,二星以原设计费为基准加收10%,三星以原设计费为基准加收20%。
(4)信息化项目设计费按信息化项目工程费的0.5%计取,不再打折。
3.标准化设计收费按规定30-50%计算,即:第一栋按规定50%,第二栋及以上主体相同而基础设计不一样的按40%计算,第二栋及以上基础设计与主体相同的按30%计算。
第十五章 招标代理费
1.计费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2.计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以上 | 0.01% | 0.01% | 0.01% |
计算公式:招标代理费=收费基准价×折扣率(按5折计取)封顶20000元。
第十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费
1.计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指导价)》(湘质安协字〔2016〕19号)。
2.计费标准:按文件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计算后,道路工程按5折、桥梁工程按5折、房建工程按5折、水利工程按5折计费。
第十七章 工程监理服务费
1.计费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2.计费标准:
(1)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根据收费基价表计算所得金额,按5折计取。
其中,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各工程项目施工中标价之和作为计费额(若工程未开标,则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上限值或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作为计费额,仅作为监理合同暂估价的依据,结算时仍以各工程项目施工中标价之和作为计费额)。
(2)信息化项目监理费按信息项目工程费的1%计取,不再打折。
3.计算公式: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折扣率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计费额 | 收费基价 | 费率(%) |
1 | 500 | 16.5 | 3.300 |
2 | 1000 | 30.1 | 3.010 |
3 | 3000 | 78.1 | 2.503 |
4 | 5000 | 120.8 | 2.416 |
5 | 8000 | 181.0 | 2.263 |
6 | 10000 | 218.6 | 2.186 |
7 | 20000 | 393.4 | 1.967 |
8 | 40000 | 708.2 | 1.771 |
9 | 60000 | 991.4 | 1.652 |
10 | 80000 | 1255.8 | 1.570 |
11 | 100000 | 1507.0 | 1.507 |
12 | 200000 | 2712.5 | 1.356 |
13 | 400000 | 4882.6 | 1.221 |
14 | 600000 | 6835.6 | 1.139 |
15 | 800000 | 8658.4 | 1.082 |
16 | 1000000 | 10390.1 | 1.039 |
备注:计费额小于500万元,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专业调整系数:对城市道路、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取1.0,对园林绿化工程取0.8。未列举的专业调整系数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附件三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执行;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一般取0.85,较复杂取1.0,复杂取1.15。
高程调整系数:2001米以下(衡阳)取1.0。
第十八章 拆除施工费
1.拆除工程费用由拆除费用和渣土清运费用两部分组成,该费用已包含拆除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保险,税费等),拆除费用依据对拆除项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实际测量面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计算;渣土清运费用依据对拆除项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实际测量面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计算。
2.拆除工程的具体单价,依据各拆除项目的残值处理情况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不含设施设备等可利用残值的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单价按拆除费用15元/平方米,渣土清运费用15元/平方米确定;
(2)含设施设备等可利用残值的拆除工程,采用“一事一报”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