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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拿地即开工”审批制度改革是落实国务院、湖南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投资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有关政策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工业用地要素保障能力,压减用地审批时间,提高工业用地审批、服务、监管效能,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五好”园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1]47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58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制造立市、文旅兴城”,加快推进区域中心化进程,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衡阳市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于已征求了四个城区、高新区、松木经开区、白沙绿岛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市住建、市生环、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应急、市文体广旅、市工信等部门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组织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在土地提交“净地审核”前,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统一组织开展并完成区域性评估、评价。
(二)开发园区与企业对标承诺。企业取得土地前,与所在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监管协议》。
(三)土地供应实施“净地”出让。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拟出让地块符合“净地”的前期工作,完成征地拆迁,并将宗地出让的各项指标列入出让方案提请市土地储备与经营委员会审议后,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
(四)推行项目同步预审。在供地前,园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就产业准入条件、投入产出、税收等内容进行深入沟通,各相关职能部门容缺受理(未取得土地)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
(五)开展项目拿地即开工。用地单位竞得土地、公示期满后,当天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缴清土地价款和规费后3个工作日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证齐发”(同步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8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进入开工建设。
(六)开展项目竣工、达产验收。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竣工或达产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七)建立用地退出机制。对达不到《“标准地”投资监管协议》约定的企业引导退出用地,促进优胜劣汰,推动土地要素向优质企业集聚。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土地储备与经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导“拿地即开工”出让改革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各开发园区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操作流程,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实施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制度。建立“拿地即开工”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联合惩戒制度,根据项目开工、竣工核验、达产复核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针对用地企业违法承诺的失信行为,将依据承诺约定执行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三)强化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拿地即开工”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加强改革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提炼,适时推广“拿地即开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