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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高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各职能局:
为加快高新区经济发展,优化高新区投资环境,经党工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衡阳高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2018年2月8日
衡阳高新区
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衡阳高新区金融产业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产业对我区经济建设的支撑、服务作用,打造衡阳市金融产业中心,根据《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衡阳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实施的主要目标是加大金融产业招商力度,构建多种金融业态和创新型投融资机构共生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格局,建设具有金融服务产业优势的金融产业链机构集聚区。
第三条 本意见中金融招商支持措施包括发展支持、开业支持、办公支持(含购地自建支持、购房支持、租房支持)、人才支持和运营支持。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2017年以来在高新区进行注册登记的,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符合入驻标准的持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持牌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第三方支付、公募基金、金融租赁、期货公司等机构。
金融机构总部分为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地方分支机构三类:
(一)全国总部指业务范围涵盖全国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独立法人;
(二)区域总部指直接隶属于法人金融机构且业务范围涵盖全省及以上的分支机构(含直接隶属于一级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中心、研究中心等);
(三)地方分支机构指隶属于金融机构区域总部且业务范围涵盖全市及以上的二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对入驻衡阳高新区的金融机构,高新区在投融资合作、业务拓展、改革创新、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等方面予以支持,为金融机构争取国家、省、市支持政策提供便利。
第六条 对新引进入驻的金融机构给予开业支持。
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按照在高新区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非独立法人机构按2年内实到营运资金)的 1%给予一次性开业支持,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地方分支机构的支持总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机构需书面承诺5年不迁离衡阳高新区。
第七条 对购地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经管委会审定后给予支持。
(一)在衡阳高新区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用于自主经营的,对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地方分支机构分别按1800元/平方米、1300元/平方米、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其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持;在衡阳高新区购买工业地产办公用房自用的,对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地方分支机构分别按450元/平方米、325元/平方米、22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其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持。
(二)购买商业楼宇的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地方分支机构,对其自用部分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扶持,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20%。
(三)对新引进金融机构全国总部在衡阳高新区的,对其租赁场所的自用部分按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扶持,扶持期限3年,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机构实际租金支出;区域总部、地方分支机构分别按上述标准的80%、60%给予房租补贴。补贴租房面积不超过人均10平方米,人数以机构实际购买社保员工人数为准,相关支持资金在金融机构开业运营后兑现。
第八条 对金融机构引进的人才给予支持。
(一)对纳入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并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金融机构聘任的金融类高级人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有关骨干人员及有限合伙类机构的自然人合伙人,自金融机构在高新区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产业基金在存续期内不受5年期限制),其年度税前工资薪酬收入3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税前工资薪酬的5%给予补贴;个人当年最高给予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金融机构聘任并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金融类高级人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有关骨干人员及有限合伙类机构的自然人合伙人,自金融机构在高新区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衡阳高新区购买自用住房的,按购房总价(不含税费)的1%给予一次性支持,每人限一套住房享受支持。
(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为落户高新区的金融机构总部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可为上述高管及其家属的落户、子女入学、就医和申报国家、省、市和高新区人才支持提供便利。
第九条 对金融机构运营给予支持。
(一)新入驻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自在高新区注册登记次年起3年内,年度经济发展贡献总额达到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其经营团队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新入驻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在高新区注册登记次年起3年内,年度实际完成投资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对高新区内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支持,明股实债类投资不予支持。单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新入驻的融资租赁企业,自在高新区注册登记次年起3年内,年度融资总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为高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5‰给予支持。单家融资租赁企业最高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四)新入驻的融资担保、保理机构,自在高新区注册登记次年起3年内,年度担保业务实际发生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在保余额的5‰给予支持。单家机构最高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五)新入驻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含有限合伙)其管理公司属于高新区企业的,在退出时,对园区年度财政实得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财政实得额的5%给予其管理公司经营团队支持。单家股权投资类企业最高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引入金融机构的楼宇补贴。
(一)鼓励区内各商业楼宇开发单位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经管委会认定,凡招商引进金融机构全国总部入驻高新区商业楼宇的,一次性补贴业主单位100万元;引进省级金融机构总部入驻高新区商业楼宇的,一次性补贴业主单位50万元;对引进市级金融机构总部入驻高新区商业楼宇的,一次性补贴业主单位10万元。
(二)鼓励区内各孵化器、加速器或工业地产、办公楼宇积极引进金融机构。经管委会认定,对引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金融机构并实际入驻高新区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15万、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对在本区进行注册登记并完成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根据其资金规模和对本区的财税贡献情况,定期向其推荐园区优质项目,并将其投资的项目优先列入本区重点项目,支持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并享受本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税务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新入驻的特别重大的金融项目或属于特殊情况的,经高新区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本意见扶持对象需纳入高新区财税体制管理范围,并在园区范围内保持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自享受扶持政策起,承诺5年内注册登记不迁离高新区,不减少注册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否则全额退回所获支持资金。享受本意见支持的办公用房或住宅,5年内不得对外销售或租赁。
第十五条 新入驻高新区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中心、结算中心、数据中心、客服中心、票据中心、信用卡中心、金融机构商协会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可参照本政策的第六、七、八、九、十条标准享受相关支持。
第十六条 本意见涉及的支持资金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高新区财政局递交申请材料,由高新区财政局牵头,联合高新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有关支持资金由高新区财政局拨付至有关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设立支持高新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衡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试行一年。高新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执行本政策。
主办: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技术支持: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招商电话:0734-2836345 信息中心:0734-8833008 网站标识码:4304000025
衡阳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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