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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6〕19号)同时废止。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9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委员会、市统计局(以下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农村建房占用耕地情况等,具体考核检查评价指标由市考核部门制定。涉及补充耕地市级统筹的有关县市区,市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主要采用抽样调查、动态监测和卫星遥感监测成果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检查,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的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图斑数据、耕地质量调查更新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以及耕地监测网络提供的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中检查,由市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考核部门开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并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市考核部门制定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开展实地抽查,结合相关督察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市考核部门将期中检查结果向各县市区通报,并作出预警分析,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考核部门制定期末考核方案,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结合相关督察检查和期中检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市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9月底前将期末考核最终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六、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高标准农田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