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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
成立衡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审计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城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要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审定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办法和措施,审定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资金计划、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棚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棚改办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和起草我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负责拟定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审核棚改项目,下达工作任务和棚改项目的报批工作;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组织对已完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验收;考核各实施单位工作绩效。
城区政府主要职责:拟定编制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资金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初审本辖区内拟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及信访维稳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组织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完成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工作职责:牵头组织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报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施工许可手续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以及项目征收成本核算评审等工作。
市发改委主要职责: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法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立项,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组织申报棚户区改造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牵头联评联审全市棚户区成片改造PPP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申报争取棚户区改造企业债券、专项建设基金。
市财政局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调度征收补偿资金、年度棚改项目计划评审及结算,统筹考虑棚户区改造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所需资金,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整合安排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及本级补助资金;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拨付、监管;负责棚改项目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评审及测算、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税费减免政策落实等工作;负责安排棚户区改造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棚户区项目用地权属核实,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及报批征转等手续;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拟定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供地方案,委托实施公开出让交易等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审定棚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办理棚改项目的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等工作。
市直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及时完成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准确把握改造范围,加大改造建设力度
(一)严格界定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范围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湘建保〔2016〕138号)执行。
(二)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各城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要根据市城区棚户区改造2019—2020年项目库,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准备。市规划部门对已纳入棚改计划的项目,在明确改造区域、户数的情况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的原则,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在编制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城市承载能力和项目盈亏平衡等因素,科学确定容积率。市国土部门出具拟改造区域周边参考地价,以及土地权属、性质、征收面积等基本信息资料。市财政部门对各城区辖区内棚改项目,通过财评测算好征地拆迁成本、货币化安置补偿、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腾空后土地出让收益等,合理测算棚改资金预算和补偿计划,全程参与棚改财评和监督。市棚改办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各城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要做到本辖区实施的棚改项目与棚改项目相关的城市道路、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通信、供电、停车场以及无障碍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在棚改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实施主体负责按有关政策进行建设,建设费用列入项目成本,按照小区开发的原则办理,项目盈亏由城区政府负责审核。
三、统一运作模式,明确优惠政策
市本级棚户区改造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三统一”的运作模式。一是棚改项目统一规划;二是项目盈亏统一平衡;三是统一征拆补偿政策。市政府负责全市年度棚改计划的确定,及测算各城区年度棚改总体计划成本收益,合理确立土地补偿政策,实现全市棚改项目综合平衡。各城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棚改项目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棚改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市棚改年度计划任务和区域棚改项目资金预算内实行自负盈亏、收益风险对等、区域自求平衡。市政府在资金补助、税费减免、土地供应、棚改专项债券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一)资金补助政策。除享受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外,将经市财政评审后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成交总价扣除土地成本、市财政出资的报批等费用以及市级以上计提部分)按以下原则返还城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对以国有土地为主的棚改项目(即剔除棚改范围内的水面、公园、绿地、道路用地后的单宗连片集体土地面积占棚改总用地面积不超过百分之十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返还;对单宗连片集体土地面积超过棚改用地总面积百分之十的棚改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由市财政评审后确定返还比例,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出让净收益返还时间,按单个地块足额缴纳出让金1个月内返还城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税费减免政策。
1.按照《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衡政发〔2013〕22号)等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低限减半收取。
2.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执行。
3.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网络、电视、电话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电、供水企业按发改部门核定的工程成本价收取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住建部《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电监供电〔2012〕48号)执行。
(三)土地政策。
1.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我市土地供用计划优先安排。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用地原则上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外的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2.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转手续。
(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政策。
1.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2.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被征收人凭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转入学等手续。
四、吸纳社会资本,破解资金难题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以解决棚改资金不足的问题。本实施意见中所指社会力量是指各类所有制性质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企业。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参与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均可以向各城区政府、“两园一区”管委会报名申请参与棚户区改造:
1.有资质。参与棚户区改造的企业须具有与拟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规模相符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有实力。参与棚户区改造的企业须具备A级以上的资信等级。
3.有信誉。参与棚户区改造的企业须具备B级以上的信用等级。
(二)确定参与单位。项目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在公开遴选时,符合条件的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名,则按照假设开发测算的上交土地收益金方式竞价,确定出价最高者为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参与棚改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确定后,由属地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与之签订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协议书。
(三)参与前期工作。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完成项目征拆工作,中选企业须积极配合,及时组织征拆资金,保障征拆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土地出让。项目完成拆迁成为净地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参与土地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原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业在土地出让拍卖活动中,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占用利息给予补偿外,各城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还可以与参与棚改项目前期工作的中选企业签订协议,先行约定对土地溢价部分给予部分分成。该笔资金从该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企业,由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程序组织实施。
五、简化手续办理,提高办理效率
棚户区改造项目基本报建手续采取以下方式:一是部门代办制。凡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报建手续,由相关部门明确专人代办,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建资料。二是联合审批制。由市棚改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公,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棚改办下达交办清单限时办结。三是明确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时限,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各职能部门要限期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六、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一是建立督办函制度。市棚改办坚持每月一督查一通报,对棚改工作落实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由市棚改办下达督办函,限期整改。对未在规定期限整改到位的,由市棚改办提请市政府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二是建立考核机制。将棚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加大考核权重。
衡阳市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